(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2.正在下岗失业的职工,因对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妨碍性交,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夫妻关系,生活困难;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结婚,或者夫妻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病,长期无法治愈的;
9.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在婚姻登记中欺骗《结婚证》;
10.结婚登记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
11.包办或者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已共同生活多年,但未确立夫妻关系的;
12.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不准分居,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和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后,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不存在和解的可能。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又不提出书面答复的,经依法缺席审理,请求方确定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军人婚姻的规定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的配偶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现役军人向非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纠纷或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按一般规定办理。
2.不可受理的情况
(一)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调解和解,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2.婚姻是胁迫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哺乳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母亲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同住;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为oth
(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随子女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如果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以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或母的生活有争议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患病的一方愿意抚养孩子,父母也愿意,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孩子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