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上诉开庭程序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和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终结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对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仍打算进行最后陈述。
(3)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终意见。
(4)评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应当如实制作笔录。笔录不允许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和复制。
鉴定结束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并在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进行常规判决,判决后立即下达判决书。告知当事人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二、什么是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一方向法院提起的解除与另一方婚姻关系的诉讼。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离婚诉讼一般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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