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为标准。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持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准予离婚。
(一)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患有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难以治愈的。
(2)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
(三)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婚后长期无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夫妻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病,长期无法治愈的。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及时行骗。
(5)结婚登记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
(6)包办或者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已共同生活多年,但未确立夫妻关系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没有和好的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未履行夫妻义务的。
(9)一方与他人沟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如果无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和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后,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那么就没有和解的可能。
(9)一方与另一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喜欢放松,讨厌工作,有赌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致使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公告后另一方查找不到下落的。
(十三)被对方虐待、遗弃,或者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家庭成员,经教育对方不理解的。
(14)夫妻感情确因其他原因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