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涉外婚姻离婚的级别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是因解除涉外婚姻关系而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外婚姻是指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包括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或者婚姻登记是在国外进行的。对于我国的婚姻登记来说,一方或双方在国外定居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涉外离婚诉讼。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比非涉外离婚诉讼复杂得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关于适用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结婚地法院必须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结婚地或一方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在境外结婚居住的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境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注:从上下文可以看出,上面说的是夫妻双方都是华侨的情况,而不是只有一个;缔结婚姻的地方就是婚姻登记的地方)

一名中国公民生活在国外,另一名生活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境内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留学后各奔东西的情侣不在少数。如果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这一规定适用于管辖权问题。)

原则上,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不会受理在国外登记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否在国外定居),我国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提交婚姻登记地法院出具的“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的证明。

被告是在中国合法居住的外国人的,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比如被告是美国人,被派到美国公司在武汉的代表处工作,武汉的法院就有管辖权。随着经济、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结婚率也在不断提高。作为在中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只有的“住所”。从“原告是被告”的一般原则出发,应以住所地为管辖地)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管辖”的规定。不适用于涉外离婚诉讼。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应当属于其他国家管辖,但原告在我院提起诉讼,不能因为被告有异议,就让我院成为管辖法院。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北京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分配夫妻财产?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 深圳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同居者分割财产流程图,同居关系如何分财产
  • 同居期间购买房产分手后如何分割,同居关系的房产分割
  • 离婚股权分割与结婚登记时间有关系吗知乎,婚前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分割
  • 深圳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 深圳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深圳离婚判决书
  • 深圳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男女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