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其他第三人不得作为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的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4.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起诉状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情况及相关证据;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股票、债券等。);
不及物动词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法律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原被告人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有必要请人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原被告人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没有人可以代理。
[page]离婚诉讼有哪些特别规定?[/page]
【对离婚诉讼的一些特别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方犯了重大错误。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必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在北京,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还需双方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怀孕、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离婚起诉的前提:
双方必须有结婚证或事实婚姻。
婚姻事实,是指在民政部颁布实施的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一男一女未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
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其他第三人不得作为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比如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丈夫或者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怀孕时、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原告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的,六个月内提起的诉讼,按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在这里,找法小编要提醒您:“离婚有理由”是指原告起诉时需要说明“为什么要离婚”。此外,这里所说的“理由”应该是指正当的理由。所谓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事实,是指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时真实存在和已经发生的事情,并且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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