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程序的步骤】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予以立案。否则,将退回原告的文件和资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复;
2.被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在十五日内未答辩的,人民法院将照常审理并作出判决。
被告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延期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体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程序:
1.法院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已经结束,但如不服法院判决(调解),可在收到判决(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调解)生效。如果当事人不服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
[page]离婚诉讼注意事项[/page]
诉讼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请注意以下问题:
一、诉讼离婚有一个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必须落实法律规定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判决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中起主导作用。它审查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是否准予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裁量。它可以依法决定准予离婚或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 中与诉讼离婚相关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知识总结: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包括因一方要求离婚而产生的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