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我的姐夫是一名现役军人。因为他和我姐姐已经分居很久了,碰巧他和一个年轻的女人住在一个军事站里。我姐姐想离婚,但我姐夫不同意。打扰一下:我姐夫和那个年轻女人住在一起是同居吗?我姐夫不同意离婚。法院能判决离婚吗?我姐姐能因离婚过错要求赔偿吗?
法律顾问回答:
首先,关于它是否属于同居。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可以看出,你的姐夫和那个年轻的女人住在一起,如果符合“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条件,就属于同居。其次,你的姐夫因为一个重大过失失去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必须征得该军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军人犯了重大错误。”《解释(一)》第23条规定:“如《婚姻法》第33条所述,‘一方军人有重大过错’,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三项规定及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军人重大过错进行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是指:“(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和其他不良习惯没有被反复改变……”可以看出,你的姐夫与那个年轻女子同居,这构成了一个重大过失,即使他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决定离开。
第三,你姐姐可以要求离婚过错赔偿。
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最后,你的姐夫应该受到纪律处分。
根据第41,《纪律条令》条第15项,她应因与该年轻妇女同居而受到行政处分。对此,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也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