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证明)。
2.曾发生纠纷且已处理或离婚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或提供街道调解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买的财产、婚后继承的财产、双方赠与的财产、双方月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来源及价值、夫妻共同使用年限)、家庭共同财产(提供银行存款账号、发票等相关凭证,写明品种、原购买价值、数量、来源、购买日期或收购存放地点)、处理债权、债务。
4.夫妻纠纷因打架造成伤害的,应提供医院诊疗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情况(具体说明他们是婚生子女、继子女还是收养子女。调取死亡儿童和已送养儿童的基本信息,以及目前儿童户籍所在地和抚养人的证明),提出抚养儿童的意见。
6.家庭住房(谁拥有、共有或出租、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地、接收人意见、单位证明等。);
7.如果认为涉及第三方,提供第三方的名称、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需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疗证明、结婚时是否有隐瞒等证据。
9.能够证明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应提交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如果是外文文本,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自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必须经我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我国承认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
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的,应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核实。申请书应包括核实的内容,提供证据的单位、部门和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