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离婚纠纷证据运用与裁判指引

1.离婚诉讼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认定应坚持相对性原则,不侵犯他人合法隐私或权益的证据应予采纳。

103010规定3360“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专业人士认为,隐私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私生活保密,排除他人干涉的人身权利。但是,隐私并不等同于隐私。隐私可分为合法隐私和非法隐私。当公民的个人隐私侵犯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时,就是非法隐私,不能形成合法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如果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隐私,就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证据经人民法院质证后,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如,原告张与被告原是同事,后独立恋爱。他们于2012年3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再婚,婚后未生育。由于琐事发生争执,双方都感到不安。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因其出轨行为给原告张造成的精神损失。原告张在庭审中表示,他逐渐感觉到被告的家庭生活出现了很大的异常。经过多次跟踪,他发现被告人陈某在品字石一带租房居住,并不经常来此居住。他用事先准备好的房门钥匙进入并拍照,以获取被告人陈某有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证据。照片中,被告人陈某和一名女子赤身裸体地躺在床上,身上只穿着少量衣服。虽然在质证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辩称照片中的男子不是自己,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后来,法院认定被告陈某对未尽到夫妻忠实义务有过错。

知情权是指自然人最大限度地了解和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和行为自由。在离婚诉讼中,隐私权和知情权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为两者之间的冲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忠实于对方的义务,丈夫在外面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为公众所独享,构成隐私权,但妻子应当有权知道丈夫是否尽到忠实义务。上述案例中,妻子拍照取证丈夫不忠,证明丈夫在离婚诉讼中的过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2.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以确定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有效性,避免诉讼活动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

103010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这里定义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法定证据而言的,即任何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内涵的证据材料都可以称为非法证据。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取证主体必须合法; (二)证据形式必须合法; (3)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 (四)证据内容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因此,学界普遍认为,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收集或者提供主体非法的非法证据”、“形式非法的非法证据”和“收集证据程序非法的非法证据”,而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禁止性规定。

如原告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家境殷实,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11月,原告牟林认为被告李某有出轨行为,遂聘请重庆沙区某私人调查机构调取一组证据,包括:被告与一女子多次出入某酒店房间的照片;1 .出租屋出租人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人李与他人在出租屋内长期同居。一名私家侦探用针孔摄像机拍摄的被告人李与一名女子在酒店房间内发生性关系的录像。本案中,私家侦探拍摄的照片以及从租赁房屋出租人处取得的证据均为公共场所取得,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上述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而私人摄像装置获取的私人图像,无论是作为取证主体还是其取证程序,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因此该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离婚诉讼中,对当事人出示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应从取证主体、地点、取证手段等角度进行综合审查。

(1)关于取证主体,专业人士认为,第一类是涉及隐私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如让行为或某种状态为公众或他人所知的权利,离婚诉讼时与婚姻中一方发生性关系的第三者的自认陈述等书面证明材料,自己录制的音像资料等。 第二类应该是知情权的主体,比如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上述两类取证主体的适用应以向人民法院出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基础。 第三类是法律赋权的主体,如公安机关等。

(2)关于取证地点,专业人士认为,公共场所应与私人区域区分开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包括工作场所)通过秘密录音录像取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最终证据采用,因为当事人在公共场所的谈话或其他行为具有行为人将其思想或行为“外化”的意思表示,如果记录内容并用于证明该行为的存在,不存在侵犯行为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同时,私域又可分为纯私域(如住宅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和核心私域(卧室、卫生间等公民的核心隐私域)。专业人士认为在核心私域获取的证据不能确定,以免破坏公民的私人生活秩序。在纯私人领域取得的证据资格,应当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予以确认。

(3)关于取证手段,专业人士认为,权利主体在获取他人隐私时,其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当排除侵入他人住宅、破坏通信自由以及其他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比如一男一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妻子为了取证而潜入女方家中安装摄像头,那么妻子A的行为侵犯了女B家庭的隐私权,但同时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原则范围内也应该有例外。情况特别紧急,难以立即取得证据的,法官可以考虑认可该类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当然,紧急情况本身要由主张者举证,由法官酌情判断。

综上所述,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效力,要考虑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侵害了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结合ca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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