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法院在不知道当事人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调解离婚。婚姻关系还能恢复吗?这两个问题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因女方患病民政未受理离婚
离婚双方小美和小张是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人。他们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2年,小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去年8月,小美作为原告起诉小张离婚。在郧西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因为我女儿患有精神疾病,民政部门一直不受理。为什么法院能给离婚?”小美的母亲廖女士称,女儿被视为“累赘”,已“离婚”。离婚后,家里人并不知情,她决定上诉,希望恢复女儿的婚姻关系。理由是女儿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不是她自己的意愿。
小美家人提供的病历显示,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几乎每年都需要住院治疗。发病时,她会表现出“问小问题,答非所问,产生幻觉,缺乏自知之明”等症状。
廖女士介绍,女儿和小张多年来一直闹离婚纠纷,他们几次去当地民政部门离婚,民政部门都不受理。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的,不予受理。对此,当地民政部门表示,确实接收了两人。当时提出离婚的是小张,小美也没说什么。按照规定,民政部门不受理两人的离婚请求。
法院称不知女方患有精神病
廖女士怀疑是因为小张有一个在当地法院工作的叔叔,她在暗中做调解离婚的工作。
郧西县法院和小张都否认了廖女士的说法。
小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证实,确实有一个在法院工作的远房叔叔,但“从未见过面”,“不可能因为有亲戚在法院就不去法院”。
云溪法院副院长王某某介绍,法院主持调解该案时,当时的办案法官并不知道小美是精神病人。“她当时看起来挺正常的。”在调解过程中,她并没有觉得小美有什么异常。
王某某说,精神病人不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婚前隐瞒自己的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的,或者婚前明知伴侣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的,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长期无法治愈的”,可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不成,应准予离婚。
对于主动上诉离婚一事,小美在电话中表示,自己是被小张和他的家人逼的“为所欲为”。但小张和父亲都否认了。
有律师认为,本案应认定小美签署离婚协议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她当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也不能代表她当时的真实意思。
“最多就是经济补偿。”张伟律师说。无论原调解是否正确,如果一方想恢复婚姻关系,其实是没有办法挽回的。
今年10月8日,郧西县人民法院认定原调解书“确有错误”,即未处理财产分割和经济帮助,决定再审该案。但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审。
焦点1 到底是谁要离婚?
调解书显示:小美诉称,小张结婚后一直在外地打工,两人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因家务事发生矛盾。2013年1月,小美因为一岁多的孩子生病,独自回到母亲家,从此两地分居。“现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故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近日,小张和他的父亲在采访中介绍了贝吉
但廖女士认为,女儿不可能主动离婚,因为小美患有精神疾病,所以张家人希望摆脱这个“包袱”,利用女儿的病来混淆视听,把她哄到法院和她离婚。
廖女士说,女儿离婚纠纷上法庭前,小张和家人曾和她商量过。“张某的家人提出,如果同意离婚,他们将支付2万至3万元的赔偿金。”廖女士当时拒绝了,“怎么可能?我女儿现在生病了,你就抛弃她?”
11月1日,媒体致电小美,小美称自己在Xi安。"没人照顾她,所以她不得不露宿街头。"电话里,小美思路清晰,顺利接听。“你不走,就把我推进河里淹死!”小美回忆说,离婚当天她确实和小张一起去了法院,但后来的事情她记不太清楚了。“他们告诉我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小张和父亲对此予以否认。小张说,他从来没打过小美,但小美生病后,会无缘无故打人砸东西。
焦点2 精神病人怎么成了原告?
廖女士认为,女儿因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真的要求离婚,法院也不应受理。
廖女士出具了小梅的几份医院诊断结果。最早的一次是在2012年6月24日。小美住进了郧西县中医院,诊断结果是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持久性的,通常是慢性的主要精神疾病,是最严重的一种精神疾病。郧西县中医院的诊断发现,小美的身体检查无明显异常,但精神检查发现她“思想散漫,说话东拉西扯……情绪不稳定,烦躁易怒,容易冲动。”个人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功能明显受损,对自己的精神疾病和自知力一无所知。"
这次小美在云溪中医院住院72天,病情好转后出院。2013年8月12日,小美到xi安交大一院检查,也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前法官、湖北律师张亮认为,这是本案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即精神病人能否作为原告?他说,在现实生活中的离婚诉讼中,大多数精神病人都是被告,但在这种情况下,是精神病人自己提出离婚,这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很少见。
张静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在小美离婚的具体案件中,张亮律师认为,应当对小美离婚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以判断其行为能力。
焦点3 解除婚姻后还能恢复吗?
廖女士要求恢复女儿与小张的婚姻关系。但郧西法院审查后认为,小美与小张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审,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张伟律师介绍,云溪法院的上述裁定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号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他说,由于婚姻关系是特殊的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原判决或调解有误,当事人也没有救济渠道,也不可能恢复。张亮说,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后,如果一方已经再婚,将很难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再者,法律不能强制婚姻双方和好;如果双方想复婚,可以重新登记结婚。即使原调解确实错误,也不能恢复婚姻关系。只能是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