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某患有先天性痴呆,经残委会评定为三级智力残疾。1996年10月29日,这个女人在父母的控制下,嫁给了乡政府的一个男人(正常人)。婚后,她生了一个七岁的女儿。近年来,因男方经常打骂精神错乱的女方,女方父母不忍女儿受苦,遂起诉离婚,并作为女方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不同意]:
法院受理后,对案件性质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智力残疾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痴呆妇女结婚违反规定,应确认婚姻无效。
另一种意见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痴呆是医学上不能结婚的疾病。女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本案为有效婚姻,应以离婚处理。两种意见僵持不下。在走访了相关医疗专业人士后,也是众说纷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很难在这两种观点之间做出选择。
新《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这一规定非常不明确,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具体界限,以至于感到无所适从
[点评]:
笔者认为,“痴呆女孩”的婚姻应该是出于以下原因:
一、痴呆女患先天性痴呆,评定为三级智力残疾。她没有判断事物的能力,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当女方成年后,虽然生理上已经成熟,但智力低下,根本无法对婚姻做出清晰的认知,也无法理性的去做。因此,“失智女”的“登记”实际上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二,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但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不得违反法律。同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都规定,男女双方要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也就是说,结婚登记是禁止他人代理的。即使代理人完成了“婚姻登记”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最终也是无效的。
第三,父母操纵“痴呆女”登记结婚。其实是父母干涉了别人的婚姻,违背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愿原则。这样的婚姻可以依法宣告无效,一旦宣告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第四,考虑到优生优育的问题,痴呆患者结婚生育对下一代有不良影响,不利于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毫无疑问,精神错乱者结婚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可以宣布“精神错乱的女人”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