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李二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李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用哥哥李达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未能认定真正结婚的人是谁,于是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结婚证。婚后四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陈某向西夏区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的哥哥李达离婚。
西夏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结婚证上粘贴的照片是陈某与李二的照片,但结婚证上登记的信息是陈某与李达的,即结婚证上粘贴的照片与婚姻登记信息并非同一人,且陈某实际上与李二共同生活并有子女,但从未与被告李达共同生活过。法院认为,原告陈某起诉被告李达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及处理子女抚养费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原告陈某与被告李达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并告知陈某,其与李达的关系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而陈某与李二应通过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居关系、财产分析及子女抚养问题。
法官说,李二用他哥哥李达的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获得结婚证。事实上,李达和陈某登记结婚了。李二与陈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二人同居。相反,李达和陈某是合法婚姻。但李达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解除这种婚姻关系,他只能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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