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非不能表示意志,否则我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婚姻作为一种身份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如果我不参加庭审,法院就无法在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等实体问题上查明案件事实。所以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我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一般应该出庭,缺席判决一般不适用于离婚案件。
但是,有以下例外情况: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特殊情况”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证人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进行判断:“证人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 (一)年老体弱或者不能出庭代理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岗的; (3)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出庭困难;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出庭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将诉讼文书公告送达失踪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如果不符合以上排除条件,就应该出庭,不能有律师代理。
作者: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