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做家务的劳务费,离婚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认为自己家务做得太多的女人,索要离婚“服务费”。

妻子刘因操持家务过多,感到劳累,离婚时向丈夫索要“劳务费”。丈夫黄对妻子的要求一头雾水。

昨日,两人前往武汉市大支街司法所进行调解。

三年前,家住街道泰宁社区的刘与前夫、在证券公司工作的黄离婚。

已婚,当时黄刚刚离婚。双方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

婚后,黄某经常忙于公司业务,很少照顾家人。家里的一切,还有体弱多病的公婆,都是刘在照顾。刘是小学老师,工作已经很紧张了。短时间他受不了,时间长了就受不了了。他要和黄离婚,给他三年的“劳动报酬”。

武汉律师事务所冯崇建律师认为,刘需要承担更多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黄工作的义务。离婚时要求经济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此外,他还介绍,请求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双方所有。如果没有协议,分割将根据分割,的规定进行共同财产。二是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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