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房贷离婚如何办理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购房、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住房分割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因为房产证是婚前取得的,所以这个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同样贷款是个人债务。 结婚后,即使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也不会改变。 因此,离婚分割财产的,其房屋为个人财产,其馀未偿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配偶参与偿还的部分必须返还。
2、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贷款、贷款,但离婚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房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不应当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共同还款,房屋产权证也在婚后取得。
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取得该房屋的财产权益,但取得房产证也是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随后的支付行为所致。 该房产应当属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有权就该部分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向法院要求财产分割或补偿。
4、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处理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双方婚后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5、房屋产权证上有第三方姓名登记的处理问题
不动产有子女或父母姓名的,法院一般不追加第三方,司法实践通常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受理部分房屋,向当事人诉另一案进行起诉。 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审理此案,检举人另行提出变卖财产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抵押房产离婚时没有房屋房地产证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抵押房产离婚时很难认定财产分割,但坚持的财产分割原则仍然是以公平平等的方式进行,一方可以通过过户取得房屋产权,另一方可以获得资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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