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财产

一方婚前已支付全部住房贷款并获得房屋房地产证书的,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为分割一方婚前已支付全部房贷,但婚后取得房贷证明与第一种情况本质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取得房贷证明的时间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为分割

一对夫妻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购房且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与分割,以前根据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有不同的规定,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统一规定结婚后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偿还双方共同支付的金额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该条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人所有。 即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购房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同样贷款为个人债务。 结婚后,即使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变。 因此,离婚分割财产的,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债务为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偿还支付的金额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

根据现实生活中反映出的情况,子女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许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子女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等原因离婚的,父母出资的房屋归属问题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原通过对《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以及《婚姻法》解释2的解释解决。 解释2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应将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

这有一个问题。 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并注册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一直争论不休,现在《婚姻法》说明3出来后,问题就解决了。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只送给自己子女一方,该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为孩子出资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与孩子没有书面协议,离婚时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为孩子购房的初衷因此,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的亲子名下,被认为父母只明确赠与自己孩子的一方是合理的,不少人在反馈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的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和社会常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分享更符合实际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赠与方明确结合,有利于更客观地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便于司法认定和裁量尺度的统一,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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