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该不该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协议

夫妇离婚了,但离婚后,第三个人将夫妇双方同时告上法庭,说无力还债。 那么,离婚后,需要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吗? 请律师编辑整理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欢迎参观。 希望能帮上忙。 谢谢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了上万元的债。 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妇双方告上法庭要求偿还。 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002年7月,福州市民刘老师向林老师借钱14000元做生意。 刘老师给林老师开了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 借款后,刘老师一直没有偿还本息。 2006年9月,林老师将刘某和前妻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刘老师和林先生以前是夫妻,1993年登记结婚。 2003年3月,根据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判决还分配夫妻财产。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承担的债务。

庭审中,林先生与刘老师是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书面约定。 夫妻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刘老师做生意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个人承担,与林先生无关。

福州市中级法院表示,刘老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 法院通过离婚判决分配了夫妇的财产,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妇双方请求偿还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但是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

对于林先生提出的双方约定由刘老师自己承担经营期间债务的抗辩事由,法院指出,林老师无法证明林老师借钱给刘老师时知道有这个约定,这个约定只在林老师和刘老师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林老师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林先生和刘老师共同负责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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