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13042567890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另外根据《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中国公民可以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在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比结婚登记条件更苛刻一些。
一、驻外使领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3)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5)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登记离婚。
二、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须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男女双方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一式三份);
(3)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当事人结婚证件遗失的,须提交个人声明)。
三、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结婚证;
(2)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作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3)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驻外使领馆存档一份;
(4)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发给离婚证。
四、颁发离婚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再次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请当事人双方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一栏中签名或按指印;
(3)在当事人双方所持结婚证上加盖注销章(注销后的结婚证可退还本人);
(4)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并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1304256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