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婚前购买养老保险,让投保人、被保险人成为女性,之后可以合作吗?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和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 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加,投资经营性财产占家庭财产比重呈增大趋势。 相当一部分家庭财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住房等外,还包括部分企业出资入股、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在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但在本案中,妇女购买的养老保险性质不是社会保险,而是商业保险。 关于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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