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案是一个特殊的离婚案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关于养老保险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可以分割的争议是本案的主要焦点。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与当事人相同的争议:养老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有些人认为养老保险是个人财产,不应该分割。
[关键提示]
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条例,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养老保险金是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共同拥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用自己的工资支付养老保险金。由于双方支付的金额不同,法院应在离婚时平衡男女双方现有的保险福利。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一子楚第384号(2007年6月7日)(无上诉)
[案例]
原告:沈红。
被告:陶守林。
原告沈红诉称,被告婚后十余年沉迷赌博,已被公安机关司法羁押。尽管被告承诺不再赌博,但他总是保持他的教导不变,晚上不在家,对家人漠不关心。原告不仅挣钱养家,照顾女儿的生活,还经常帮助被告处理难以承受的巨额债务。2006年9月,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官做了原告的思想工作后,原告撤回了诉讼。然而,被告依然如故,毫无悔意,这使原告对他完全失去了信心。因此,他要求与被告离婚,合法的女儿由原告抚养。他还要求根据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分割被告名下的住房和公积金、养老金和股份。
被告陶守林辩称,原告的大多数投诉都不是事实。婚后,夫妻关系非常好。近年来,虽然被告打麻将,但现在情况有所改变。原告撤诉后,夫妻处于冷战状态,双方都没有做好努力,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同意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应当指出,被告在该公司的股份于2005年转让给他人,财产不应再作为夫妻分享。
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与被告于1991年10月相识,并于199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育有女儿陶瑞。婚后,夫妻关系起初很好,但被告经常打麻将,忽视家庭,导致夫妻冲突。2006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随后撤诉。然而,从那以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2007年4月23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包括:长虹牌29寸彩电、海尔牌182升冰箱、格力牌柜式空调、位于本市青浦区富春花园D组13号楼103室的一套房屋(含车库)。在审判中,原审法院和被告一致认定,该房屋包括橱柜和其他装饰及车库的总价值为34万元;被告名下的公积金为37,447.94元,股份为33,050元(被告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11月17日将股份转让给金永模和丁永胜)。
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中原被告养老保险费分别为15,879.93元和54,328.46元(其中原告缴纳8,551.55元,被告缴纳27,619.33元,其余由单位缴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和被告对婚姻关系的破裂没有异议
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关系确已破裂,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女儿的抚养权和婚后所购房屋的价值达成协议,应受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