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沈红与被告陶守林获准离婚;
二、合法女儿陶蕊与原告沈红同居,被告陶守林自2007年6月起每月支付陶蕊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
3.被告陶守林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日8: 00至18: 00探望女儿陶蕊,原告沈红协助;
4.富春花园D组13号楼103室的一套房屋(包括车库和房屋装修)归原告沈红所有。判决生效后30天内,原告沈红向被告陶守林支付赔偿金15万元;
5.原告申宏拥有一台长虹牌29英寸彩电、一台海尔牌182升冰箱和一台格力牌柜式空调;
六.被告陶守林名下的公积金为37,447.94元,其中原告沈红缴存2.3万元,被告陶守林缴存14,447.94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