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财产分割要求,反悔离婚财产分割主张重分被驳回

引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反悔并要求取消,如果没有法定的欺诈或胁迫,将不会得到支持。本案当事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后来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然而,双方并未提供他们在签署协议时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因此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李修贤(女)与萧军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子萧涛。结婚前,小军有一间平房和一层楼。婚后,双方都给平房加了一层新地板。2008年4月26日,双方在民政局同意离婚,规定如下:1。双方目前的住所属于他们的儿子肖涛;2.乙方(李修贤)愿意向甲方(肖军)支付现金5万元,其中欠谢俊荣1万元;3.我的儿子小涛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2008年7月17日,李修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08年4月26日李修贤与肖军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一份协议,现要求分配平房和一楼。

肖军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8年4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李修贤与肖军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的儿子)。现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应遵守协议。

二、财产赠与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反悔

虽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是一种形式上的赠与,但它本质上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一般赠与行为只是一种简单的财产处分关系,应当受合同法的规定管辖,在法律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撤销权只能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解释(二)》第9条规定:“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有所悔悟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在李修贤没有证据表明该协议可以因欺诈或胁迫而被撤销。

因此,李修贤取消礼物协议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应该被拒绝。

2011年全面自愿离婚协议范本

财产分割协议将在离婚后生效

离婚后的忏悔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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