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一年后可以撤销吗,夫妻离婚公婆和媳妇签赠与协议拆迁反悔争房上法庭

穆和谢玉华于1998年相识,他们很快坠入爱河并生活在一起。在接下来的三年里,穆流产了四次,导致了生育力的丧失。2001年,谢雨花不顾父母的强烈反对,毅然决然地与穆结婚。婚后,他们收养了一个叫谢的女婴,以组成一个完整的家庭。

然而,她毕竟不是自己的孩子。婚后,谢雨花对家庭的关注越来越少。

她经常对她的孩子视而不见,忽视她的家庭事务。

再加上谢雨花的父母对木兰子不孕的不满,谢雨花和木兰子的争吵越来越频繁。坚持了几年后,离婚终于被提上了日程。

2007年,穆与谢玉华离婚并签字,规定谢玉华与穆自愿离婚;养女谢由穆抚养长大,直至其独立生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用;村里有三栋三层楼,其中西一栋为穆和谢所有,共三层;离婚后,谢玉华同意穆留在市里的公寓里,直到穆被分配到村里的旧房拆迁后的安置房。

签订赠与协议后离婚 没有过户留隐患

虽然离婚协议规定老房子西侧的三个房间归穆所有,但穆知道老房子不是谢雨花所有,而是以其父母的名义,所以她要求谢雨花的父母与她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并明确表示愿意给她一个房间。因此,在离婚当日,甲方与谢玉华的父母,乙方与谢玉华,丙方与穆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该村三栋三层楼西侧的一栋三层楼,由后向前给穆与谢,总面积125平方米;本协议签订后,该房屋产权归穆和谢所有。协议签署后,穆兰齐安全地住在城里,等待着老房子的拆除。她没想到,因为她没有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这为她后来拿回来的财产埋下了隐患。

公婆后悔撤销赠与 没有过户产权没保障

2009年,村庄开始搬迁,搬迁补偿金额不低。谢玉华的父母不愿履行离婚协议和赠与协议的约定,在未通知穆的情况下,直接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2010年,老房子被拆除。穆得知后,认为谢玉华的父母将他们母女排除在房屋拆迁之外,剥夺了他们的一切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他们享有该旧房125平方米的产权。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 法院判决房屋归妻儿

庭审中,谢玉华的父母辩称,根据《合同法》,在赠与人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有权随意解除赠与合同。因此,谢玉华的父母声称因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取消了给穆的礼物。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应该是双方自愿的。本案中,谢玉华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书中做了房产赠与。这种赠与行为已经成为双方“自愿”离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离婚登记完成,赠与被任意撤销,这可能构成离婚协议的基础——。双方自愿处于解散状态;谢玉华的父母代表子女签署并确认了该赠与行为,这已成为促使双方离婚的道德义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涉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因此,被告谢玉华父母提出的撤销赠与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最终支持穆、谢的请求,确认房屋拆迁的相关权益归其所有。

文中的名字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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