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份额叫什么,离婚时夫妻双方不得随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份额

介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的名义分割合伙出资。如果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夫妻双方同意将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时,他们必须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情况

张(男)与艾(女)于2004年4月离婚。据介绍,张以自己的名义将上海某钢套厂30%的股权转让给艾,双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到工商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004年7月,因张不配合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艾起诉张,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

由于打官司,上海一家钢铁套筒厂的另外四名股东立即得知张放弃了自己的股权。其他四名股东立即对张与艾的转让协议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张与艾的离婚协议无效,理由是该协议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权。

法院判决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与艾离婚协议中张无偿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艾的条款,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现在,另一个股东愿意购买股权,这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在四位股东之一的赵愿意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30%的股权,另外三位股东也同意赵的购买。因此,法院在另一项诉讼中裁定将张30%的股权转让给赵,转让款归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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