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举行婚宴,我侄子向他叔叔借了几万元,开了一张收据,约定了还款期限。今天,我叔叔向他的前夫和前妻讨债,三方在法庭上相遇。法院认定,这笔贷款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侄子个人承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
案情
2005年4月,赵向叔叔借了15000元结婚,并开了一张借条:“我向叔叔借了15000元结婚,婚后两年内归还。”赵与妻子徐离婚后,赵的叔叔向法院起诉赵和徐,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赵婚前向其叔叔借钱,赵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这笔贷款是赵的个人债务,与赵的妻子徐无关。因此,法院裁定赵向其叔叔支付了15,000元。
赵的叔叔拒绝接受上诉,说:这笔债务应该是赵的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但赵失业,没有偿还能力,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应由主管方清偿。赵还坚持认为,用于婚姻的贷款应该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徐认为,在她和赵准备结婚的时候,赵从来没有告诉她曾向她叔叔借钱。
经审理,法院认定:根据相关解释:“债权人婚前就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如果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的权利,该权利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为个人债务。”根据上述规定,赵及其叔叔均承认贷款发生在婚前,但赵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贷款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借款发生在结婚之前,赵的叔叔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赵借钱并用于同居。二审法院驳回了赵叔叔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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