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房屋,然后一方向法院申请无效协议。经审查,法院认为分割共有房屋的协议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分割条款无效!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5日,林与张同意离婚。鉴于双方均有一套仅在张名下登记的两居室房屋,现同意两居室房屋南侧一套归林所有,北侧一套归张所有。然而,双方并没有具体划分房子的其他部分,如客厅和阳台。
2010年11月,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分割协议无效,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2011年3月,经过审判,法院裁定,在一个完整的单元建筑中,拥有不同房间所有权的个人不得超过两人。林张分房协议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因此,判决认为:双方的房屋分割协议无效,整栋两居室房屋归张个人所有,张向支付房屋折价。
【律师点评】
首先,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一权是指一个事物只能有一种所有权,同一特定事物不能同时有两种以上的所有权。《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客体享有直接控制和专属权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第二,物权的实现。权利人要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和专有权,实现国家公权力对其物权的保护,首先必须明确物的范围和界限。只有权利行使的范围明确,物权受到侵害或阻碍,才能实现权利人请求物权保护的目的。
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在房屋的范围和界限内只能确定一种所有权。此外,在国家实行的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同一房屋不允许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否则无法实现所有权人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和专属权利。
三。这个案子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