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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予子女能否交易,离婚协议约定赠送房产给子女离婚后主张撤销赠与纠纷案

当丈夫和妻子离婚时,他们签署离婚协议,并同意将财产给他们的孩子。然而,在成功离婚后,父亲声称取消礼物,理由是"捐赠人可以在捐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取消礼物"。法院会做出什么判决?离婚协议中的礼物与普通礼物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吗?

[基本案例]

2009年2月,王、李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声明双方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拥有的一栋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由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颁发了离婚证书。

离婚后,李曼后悔了,要求取消礼物,并拒绝配合转移手续。原因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属于女儿的约定实质上是男女双方给女儿的财产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取消赠与”,目前的财产没有转移到受赠人的名下,而且财产权也没有转移,所以李曼可以取消赠与。

2009年4月,王、李的两个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立即履行离婚协议,并与其前妻王共同办理协议约定的属于两个女儿的财产转移手续。

[法庭审判]

经过审判,法院裁定李和王应在30天内将财产转让给他们的两个女儿。

[解析]

离婚协议规定共有房产归女儿所有,这是一种旨在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礼物。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设定的,这种双方之间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是一种允诺协议。事实上,当双方的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而解除时,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赠与财产的行为不能依法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协议中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项规定有两层含义: 第一,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第二,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财产分割条款和财产分割协议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附件,对离婚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时捐赠房地产。离婚登记后,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办理赠与房地产的转移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主张撤销赠与。如果捐赠者可以随意取消礼物,首先,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它违反了当代合同生效的原则; 第三,恶意利用撤销赠与来达到离婚和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前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增加了法院的诉讼负担,从而造成了明显的负面社会影响。

离婚时,男女双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子女,这也是双方在财产分割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如果变节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是欺诈性的或胁迫性的,则不应依法改变或撤销。因此,被告人李应当立即无条件将该财产转让给两个女儿,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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