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离婚时,丈夫将财产转让给父母。当妻子发现丈夫的“阴谋”时,她在法庭上起诉他,要求分割价值50万元的财产。
基本案情
居住在江宁区的徐女士和张先生于2005年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法院裁定审判后不允许离婚。
然而,面对已经成为过客的丈夫,徐女士下定决心要离婚,于是她于2006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要求离婚。这一次,法院在调解失败后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决定。没想到,离婚后,徐女士和张先生的恩怨仍未了结,为此他们第三次上了法庭。
原来,徐小姐和张先生结婚时,他们看中了东山街的一家商店。然而,由于他们当时刚刚结婚,他们没有经济基础。因此,张先生告诉他的父母买房子的想法。老两口二话没说,从银行取出80多万元,借给这对年轻夫妇去购物。离婚期间,张先生于2005年8月将店铺转让给其父母名下,未征求徐女士的意见。这时,这家商店的市场价已经涨到了100万元。得知丈夫的行为后,徐女士非常生气。她认为该商铺是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张先生无权擅自转让。
在法庭辩论中,张先生说这家店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当我第一次买房子时,我向父母借钱,还欠了债。现在,这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来偿还我父母的实物债务。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张先生与徐女士处理离婚纠纷时,未经双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清偿给父母,财产价值明显大于债务数额。因此,徐女士要求财产分割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过,由于最初的购买价格是由张的父母出资的,因此在分割房产之前,这笔债务应该被免除。同时,张先生取出的10万元应平分。据此,法院最终裁定张先生应向徐女士支付16万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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