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和妻子同意离婚时,他们甚至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知道后,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7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案起:离婚分割父母房产
孙刚和妻子住在大庆高新区,他们有一个儿子叫孙。2010年,这对夫妇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以孙刚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2012年4月,孙被介绍给,并爱上了。不久之后,他们婚后住在这所房子里。孙刚和他的妻子住在他们自己的另一栋房子里。
然而,孙结婚后不久,她和就因为家务事经常吵架。他最不能接受的是他的妻子经常阅读他的短信。
孙认为夫妻之间应该有最低限度的信任。短信是个人隐私,他的妻子不信任他。他们在一起毫无意义。因此,2015年10月,他向妻子提出离婚。
二人协议,家庭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居住的房屋),归陈雪所有。
同年12月,孙刚夫妇得知后,找到陈雪,要求归还财产,但遭到陈雪拒绝。2016年2月,孙刚和他的妻子向法院起诉他们的儿子和前儿媳,要求确认他们的儿子和前儿媳之间的财产处置协议无效。
判决:房产回归父母名下
在庭审中,辩称,她和孙此后一直住在该房屋内,孙的父母在别处有房产,这表明该房产为被告及其妻子共同所有,因此他们有权处分该房产。
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是登记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原被告与被告有争议的财产是在被告结婚并以孙刚的名义登记之前由原告购买的。虽然被告长期居住在该房产内,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未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将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是非法的。
本院一审判决:确认孙与离婚时分割父母房产的协议条款无效;被告陈雪返还原告孙刚及其妻子的房屋。
说法:房屋未更名儿子无权分割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表示,父母为子女买房是一种普遍现象。鉴于这种情况,最高法律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所有这些解释都是客观和相当定性的。
事实上,本案的争议并不明显。孙的妻子甚至没有提交至少是礼物的证据,就轻率地认定孙刚的房子是夫妻所有,显然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
文中的名字是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