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和胡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财产部分被告人胡要求将王婚前财产即婚后八面体所收取的租金按共有财产分割。
[分歧]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门面是婚前财产,但租金是婚后的投资收入; 第二种观点认为,门面是婚前财产,租金是这种财产的孳息,即使是婚后产生的,也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租金应视为王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评论]
以上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租金是否属于一方,以及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如果是,将根据每个意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否则,根据第二种意见,它将不会得到支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门面是通过婚前一次性投资完成的,婚后租金收入处于连续状态;此外,租金收入不需要通过夫妻共同投资的创造性和商业性劳动来获得。它不是《》中共同生产和投资产生的收入,也不属于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而是属于一方婚后婚前财产的自然成果。根据《物权法》的一般原则,水果应属于财产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但是,我国《》已明确规定夫妻应归个人所有,因此该财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息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婚前由一方出租但不是通过共同劳动等方式获得的所有房屋。应视为个人。
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朱民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