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郑与王结婚,婚后育有一男一女。郑和王的年龄相差10岁。因为他们年龄相差很大,所以没有共同语言。婚后,王发生婚外情,郑与王同意离婚。离婚协议书规定:“男方郑与女方王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双方同意后,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完成,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大女儿和小儿子都是由这个男人带大的。上述事项由双方保证履行;如果协议内容被隐瞒、欺骗和负有责任。”
离婚后一年,王起诉其与丈夫郑在离婚协议书中只约定了个人关系和子女抚养,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内容。由于双方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差异,法院必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等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提起诉讼
经过审判,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其他应由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处理。郑与王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均属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财产的分割已经完成”,这不仅反映了双方处理财产的协议,也表明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没有发现欺诈或胁迫行为,对双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郑的财产比王多,在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了两项,但王的义务并没有成立。只有郑一个人承担抚养两个孩子的责任,而控制一定的财产和人力是合理的。此外,为了衡量财产分割是否公平,我们不能把平等补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毕竟,郑和王曾经是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除了纯粹的利益之外,还必然要混合其他因素。从双方各自控制的财产来看,双方已达成协议,各自名下的财产归他们所有。因此,王离婚后申请分割登记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协议离婚时如何约定财产
“共有财产分割完毕”是指双方就财产的数量、分割方案和分配数量达成一致,并完成处置。但是,什么财产和如何订立分协议并没有反映出来。因此,在本案中,王与郑在法庭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为了在离婚时拿到离婚证书,有些夫妻没有详细说明财产和处理方法,只写了“财产分割已经完成”的字样。然后,由于在履行财产分割时的模糊性,他们起诉了法院并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在正常情况下,双方在离婚时签署的协议是基于在签署时了解对方财产的意图。但是,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了财产或存款,可以要求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