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冼,男。
被告:梁,女。
原告冼与被告梁于1990年春节后相识,并于1991年1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再婚了。婚后非婚生子女。原被告和被告结婚前后感情很好。
[试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这29490元是夫妻共同存款,应由原被告和被告共同负担。宣判后,原告冼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告于2001年2月13日因工作单位改制收取的29,490元买断服务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原告本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款项是某单位因企业改制和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冼支付的有偿离职服务费,也是冼今后再就业的支持和保障,具有很强的个人依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条第 (2)项规定的精神,有偿离职应视为其个人财产。因此,决定买断工龄,归冼所有。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冼收取的29,490元买断服务费是否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买断服务费是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断服务费是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对原告的补偿,具有个人属性和一定的再就业风险。正如上述规定,“军队复员军人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和回乡补贴归自己所有”,不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买断付款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残疾人医疗费用和生活津贴应为配偶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原告冼因单位改制终止劳动合同,并从单位收到29,490元的买断服务费。上述款项由原告单位因企业改制及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这笔款项也是对原告的一种经济援助,使其在失去工作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谋生并降低生存风险。这也是对原告未来再就业的一种补贴和保障,具有很强的个人依赖性,因此原告接受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