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虽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是一种形式上的赠与,但它本质上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一般赠与行为只是一种简单的财产处分关系,应当受合同法的规定管辖,在法律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撤销权只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行使。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能随便撤销。
[案例]
陈某(女)与刘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结婚前,刘某在江西省金溪县桃园刘村有四间平房。结婚后,双方将四个平房中的前两个升级到楼上的一层。2009年7月8日,双方在锦西县民政局同意离婚,并同意双方现居住的房屋归其儿子所有。
2010年1月21日,陈向锦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刘于2009年7月8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分歧]
如何处理离婚协议中违背财产分割的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即如果没有欺诈或胁迫,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评估]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协议不同于一般协议,应首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财产分割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则应首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财产协议的效力。《解释(二)》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本案中,原被告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给第三人(双方的儿子)。现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应遵守协议。
第三,离婚协议中违反财产赠与协议的处理。虽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是一种形式上的赠与,但它本质上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一般赠与行为只是一种简单的财产处分关系,应当受合同法的规定管辖,在法律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撤销权只能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解释(二)》第9条规定:“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有所悔悟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可以因欺诈或胁迫而被撤销。因此,原告要求取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