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一种风俗。当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缔结婚姻契约时,男人应该给女人一份嫁妆,以示诚意和承诺,这通常被称为“彩礼”。尽管“彩礼”是好运的象征,但它有时也会成为婚姻的绊脚石。中国现行法律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往往会有彩礼纠纷。
媒人牵线对于住在巩义市鹿庄镇的常来说,她最大的愿望就是为她23岁的儿子Xi冀涛成婚。根据当地的农村习俗,我儿子的年龄不小,所以是结婚生子的时候了。因此,常请她的亲戚朋友帮她儿子物色合适的人选。常的妹妹常自然特别关注此事。常在与邻居荆海棠聊天时谈到了这一点。荆海棠向她推荐了一个叫刘宏丹的女孩。在详细说明了男女的情况后,常和荆海堂觉得他们很般配,于是他们撮合了一对,让和刘宏丹迅速见面。
审判长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申辩后,宣布被告刘宏丹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诉讼费用,其反诉未依法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Xi冀涛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词。证人常、荆海堂到庭作证,证明原告给被告刘宏丹彩礼4000元,白金项链1000元,衣服200元。然而,被告的代理人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证人常是原告的直系亲属,其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证人荆海堂在法庭上的证词,被告的代理人表示,由于荆海堂与被告有争议,他们的证词不可信。对此,原告代理人指出,常与原告在法律意义上没有直接关系,法律也没有规定相关人不能出庭作证。此外,荆海堂是一个简单的农村妇女,她的证词没有经过处理或修改,法院应该接受。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宣布休庭。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宏丹于2005年6月6日前向原告Xi冀涛支付了1000元,原告Xi冀涛自愿放弃其他主张;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被告和被告双方负担。专家评论说,法律不支持给彩礼。张斌(《走进法庭》主持人):彩礼是中国一个古老的民俗。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彩礼呢?刘(河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古代,婚姻取决于父母的命令和媒人的话,彩礼意味着吉祥,并有宣传的效果。现行的婚姻制度把登记作为一个必要的条件,彩礼自然失去了它原来的意义,成为一种刻板印象。中国的《》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利用婚姻获取财产”显然,法律对彩礼持否定态度。尽管彩礼有时是由一方“自愿”给予他人的,但它并不等同于《合同法》上的礼物。合同法上的赠与是完全自愿的行为,只涉及纯粹的财产关系。即使有条件的馈赠行为也不能改变这一特征。在彩礼关系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彩礼或彩礼,虽然表面上是自愿的,但这种支付的目的非常明确,即它是以关联婚姻和建立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彩礼纠纷的证人非常重要。张斌:看到了这个案子的审理情况,我一直在想,对于给彩礼,双方往往是约定俗成的事情,并没有书面材料。在给予的时候,双方都不可能记录下我今天给你的东西和它的价值。但将来,如果彩礼有争议,双方都去法院,法院当时如何确定事实呢?刘:在因彩礼引发的诉讼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主要的证据形式。由于传统观念,接受彩礼的一方不可能向送彩礼的一方出具收据等书面凭证,但送彩礼时媒人或其他证人通常在场。因此,在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中,证人证言是整个证据构成中的主要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也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证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