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尽快达成离婚协议,双方没有分割夫妻共有的两个房间。离婚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双方放弃了财产分割。法院发现原告要求重新分配房子的请求被驳回。
以案说法
2010年12月,陆与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一致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卢木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卢木和陈某结婚期间建造的两个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鲁的索赔应被法院驳回。理由如下: 第一,《》第39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本案中,陆某与在与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致确认夫妻无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一方因非法律原因或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时再次主张分割财产,法院不应处理。
其次,离婚后,一方向法院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才能支持。为了尽快达到与陈某离婚的目的,陆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放弃自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第三,《》第47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割或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陆某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并未分割夫妻共有的两个厨房,但夫妻双方都知道该财产的存在,且在没有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该财产的行为。
综上所述,鲁的主张不符合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故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