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出租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篇文章用例子来为你解决这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案情:
王(女)与赵(男)原已结婚,现已再婚。
1996年11月,赵居住的房屋被拆除,搬迁人口为他的前妻和儿子赵。房客是赵的前妻,被安置在争议公房的一套两居室公寓里。
1998年6月,他的前妻去世后,赵把房客改成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赵与王再婚。2003年11月,赵以成本价购买了上述房屋,支付价款65,724元。2007年8月,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王、赵离婚,但争议房屋仍未分割。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王申请,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得出该房屋现值为36.63万元。
2008年7月,王因房屋分割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是房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他要求分割上述财产。赵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搬迁安置所得,是其个人和儿子的共同财产,与王无关,不同意王的主张。
法院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赵、王再婚前租用有争议的房屋,婚后购买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但是,考虑到本案争议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且赵、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房屋价款与实际所获房屋价值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公平原则,在分割房屋时应考虑赵的儿子(拆迁时被拆迁人之一)的份额,根据房屋的历史演变,该房屋应归赵父子所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王将获得91575元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