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后财物应如何处理?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案例简介]
2011年农历正月,原告陈某经介绍认识了被告张某。原告通过媒人祝秀兰两次向被告转移现金1.2万元。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后,婚约终止了。原告没有向被告索要彩礼,双方形成了纠纷。
[试验结果]
法院认为,婚姻契约是根据当地传统习俗形成的,是双方自愿缔结的,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契约产生的彩礼的性质是一种有条件的礼物,在这种礼物中,双方都给予现金和财产,以增强婚姻契约的稳定性,达到婚姻的目的。原告陈某给被告张某现金1.2万元。有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都应该在感情的基础上结婚,而不是为了获得财产。原告的离婚提议是自动解除婚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按照约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告收到的现金应返还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陈某现金1.2万元,该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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