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婚姻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适用,只有在国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并认可该判决后,才能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公证。
[案情]
余姚市余某两年多前向马某借款50万元,但马某于去年3月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6月,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查封了俞名下的一处房产,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民政部门核实俞的婚姻状况后,对其妻子王女士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检查和控制,并在账户中扣除存款8.8万元。
然而,王女士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称她和于已于去年2月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双方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了共同财产:丈夫和妻子共有的财产属于王女士,双方均以她的名义负责清偿债务。据王女士称,扣除的定金是个人财产,法院查封的财产也是同意归王女士所有的财产。因此,法院不能处置押金和财产。
[说法]
本案实际上涉及到外国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根据《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婚姻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适用,只有在国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并认可该判决后,才能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公证。因此,如果加拿大法院对王女士与于女士的离婚判决要在中国取得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向中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特别是,即使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得到我国法院的确认,它也只承认判决中的个人关系,即两人离婚的事实。
至于离婚双方的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离婚判决中有关财产的判决不能被中国法律承认。
因此,本案中,王女士必须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离婚判决书,其存款只有在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其法律效力后才能被认可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