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驳回的民事判决书,女子离婚得到补偿又欲分割房产法院依法驳回

12月9日,据了解,新野县上岗镇的一名妇女从丈夫那里拿到了13万元,随后他们同意离婚,但他们起诉要求分割双方名下的财产,被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

2007年4月,新野县上岗乡妇女周与村民田结婚,并住在男方父亲婚后购买的房子里。2010年5月,业主注册为田,共有人注册为周。

2014年3月,田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田向周支付了13万元的经济资助。周明确表示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并承认该房屋是男方父母婚前购买的。同年6月,田因房屋分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赔偿其20万元。

新野法院认为,双方均承认该房屋是男方父母婚前购买的,不存在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田说,赔偿款13万元是根据双方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支付给周的,婚前没有隐瞒财产。

但周声称本案中的13万元属于其他公有财产的分割,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离婚时为其他公有财产的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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