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有土地证能得到赔偿不,离婚时,拿不到房子一方能得到多少补偿?

如今,每一个路口都有数以百万计的房子。不管是夫妻,兄弟姐妹,还是三婶和六个女人,只要他们能分享一个小房子,他们都想分享更多。尤其是夫妻之间,婚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买了房子,但结婚几年后,房价急剧上涨。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想分享更多,所以争端就来了。房子应该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一个男人在2004年买了一栋房子。

当时的价格是18万元,一个男人付了8万元的首付款,向银行借了10万元,交了1万元的税和其他费用,还了5万元的婚前本金和利息。2008年,一男一女结婚,房产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一男名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10万元,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子的现值是90万元。

男女双方都不反对解除婚姻,但他们反对住房补偿金额。一名男子认为自己婚前已经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向银行借钱。虽然婚后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总计10万元,但银行每月都会定期从他的工资卡上扣款。该妇女没有参与偿还贷款,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第二个女儿认为,双方没有同意实行分房制,男子的工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男方购房时90万元减去18万元后的现值进行补偿,即二女儿应得的补偿为40万元。

法院裁判

根据《》第17条,如果丈夫和妻子没有同意实行单独财产制,在婚姻关系期间,丈夫和妻子的工资属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虽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10万元从A男子的工资卡中扣除,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名妇女有权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配偶一方婚前签署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离婚时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问题来了,该怎么予以补偿呢?

第一步是计算有争议房产的增值率

房地产升值率=房地产当前价格除以房地产成本;

附注:房地产成本=购买时的房地产价格已共同偿还利息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涉及的费用,属于购买房屋的必要费用,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代理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支出的依据不是交易,而是长期使用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

因此,本案房地产的增值率=争议房地产的现行价格除以(争议房地产的价格已连同其他费用一起偿还)=90/(41 3 1)=200%;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

也就是说,共同偿还部分乘以房地产增值率,这个数额的一半是要补偿的数额。10倍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方赔偿10万元。一审法院裁定,有争议的财产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

附注:当比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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