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找出事实的方法和手段。在审查本案中债务的发生时,首先是审查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二是充分听取双方在无证人员证词中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关于债务发生的陈述相互矛盾,被告夏某否认债务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对书证即借据的有效性进行核实,而不是仅仅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确认或否认债务的发生。
本案为支付诉讼,债权人承担证明债务发生的举证责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债权存在的证据。在本案中,原告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书面证据(借据)。至于本案中唯一的书证,我们主要是审查书证的真实性,即是否由债务人签字,是否为原件,然后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与原被告陈述的案情一致。在双方对债务的存在有分歧后,他们主要考察了证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在诉讼中,原告承认证据是非法获得的,因此本案中的欠款不能作为证据,原告不得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他不能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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