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割或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当事人与前夫离婚后,发现前夫在离婚时私藏了6万多元夫妻共有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塘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韩女士离婚后从其前夫的小金库中获得应得金额3万多元。
案情
2003年初,韩女士的丈夫提出离婚,并提出将她所有的家庭财产留给她的妻子。韩女士觉得自己的婚姻无法维系,同意丈夫提出的协议,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年底,韩女士意外发现前夫在离婚前有一个小金库,里面有一张交通银行的存折,存款1.7万元。农行有两本存折,存款额为4.4万元。存款时间是在离婚之前。因此,韩女士以前夫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前夫的小金库的一半归自己所有,共计6.1万元。庭审期间,刘女士的前夫无法否认这些银行的存款证明,但辩称她仍欠22万元外债,其妻子要求她在分割存款的同时承担自己的债务。
法院判决
塘沽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相关法律: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割或者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