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书》第5条中协议的有效性。
由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同意离婚时已经隐匿并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条款的约定不能作为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由于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不涉及双方或一方共同经营的任何企业资产,如果这些条款被视为有效,整个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显然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既定原则。因此,双方签署的《》第5条应视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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