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怎么称呼法官,离婚法庭“刀光剑影”法官慧眼依法作判决

引言:当双方同意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内容达成了协议。后来,这位妇女认为协议的内容不合适,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人为了逃避责任,把财产转让给他父母名下。这是真是假,他做出了自己的判断。2011年1月17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人王支付王甲抚养费200元/月。2009年和2010年的抚养费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之后,年度维护费将在当年9月1日之前支付; 第二处房产归被告王所有,由被告王按房价款的一半分给原告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解决,或由被告按评估价值支付给原告。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4月生下女儿王甲。原被告和被告于2009年4月离婚。

当时,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 .子女抚养费:已婚的A皇后(6岁)由女方抚养,男方在2020年前支付一次性抚养费2.38万元。付钱给你的女儿; 第二,企业归妇女所有,位于A部分的房子归男子所有,在出售B部分的房子后,钱由男子和妇女平分;三……”。原告现在认为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公平,所以他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1。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被判按每月200元支付子女抚养费,并每年支付一次;2.B层(上下楼层)的财产依法分割,原告按其价值的2/3分割。

 唇枪舌战

根据最初的报道,离婚协议中的第一个孩子抚养问题不利于合法女王的健康成长。原因是:在2020年之前,女儿将被支付赡养费。那时,女儿已经成年,不需要抚养。然而,当她真的需要被抚养时,她不会得到赡养费。该协议第二条明显不公平:该企业为女性所有,企业价值超过2万元。一栋房子归这个人所有,价值超过10万元。

被告辩称,当时,离婚协议是由原被告和被告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子女抚养费的金额高于被告工资的比例。现在,200元/月的计算也同意了。在财产方面,对方得到了照顾,被告承担了更多的债务。此外,原告提到的第二处财产是由被告的父母投资建造的,现在归被告的母亲所有,原告无权分割。

此外,经查明,原被告与被告争议的第二处房产是在2005年4月李转让给被告王的土地上建造的。当时,被告王与李签订了转让协议,被告以原协议丢失为由,要求李签订买受人为王毅(被告之父)的土地转让协议。

法院慧眼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都应该从促进子女离婚后的成长和教育的角度来抚养子女。由于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前一次性支付已婚王后甲的抚养费,原告作为王甲的直接监护人,现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00元,被告从促进子女成长和教育的角度同意按原告的要求支付,故法院应予以允许。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协议第2条规定,“在乙的房子被出售后,钱将在男女之间平均分配”,因为没有关于由谁处置、如何处置、何时处置等的协议。

因此,协议不明确,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这是符合法律的。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该房屋应归被告W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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