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双方同意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内容达成了协议。后来,这位妇女认为协议的内容不合适,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人为了逃避责任,把财产转让给他父母名下。这是真是假,他做出了自己的判断。2011年1月17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人王支付王甲抚养费200元/月。2009年和2010年的抚养费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之后,年度维护费将在当年9月1日之前支付; 第二处房产归被告王所有,由被告王按房价款的一半分给原告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解决,或由被告按评估价值支付给原告。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4月生下女儿王甲。原被告和被告于2009年4月离婚。
唇枪舌战
根据最初的报道,离婚协议中的第一个孩子抚养问题不利于合法女王的健康成长。原因是:在2020年之前,女儿将被支付赡养费。那时,女儿已经成年,不需要抚养。然而,当她真的需要被抚养时,她不会得到赡养费。该协议第二条明显不公平:该企业为女性所有,企业价值超过2万元。一栋房子归这个人所有,价值超过10万元。
被告辩称,当时,离婚协议是由原被告和被告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子女抚养费的金额高于被告工资的比例。现在,200元/月的计算也同意了。在财产方面,对方得到了照顾,被告承担了更多的债务。此外,原告提到的第二处财产是由被告的父母投资建造的,现在归被告的母亲所有,原告无权分割。
此外,经查明,原被告与被告争议的第二处房产是在2005年4月李转让给被告王的土地上建造的。当时,被告王与李签订了转让协议,被告以原协议丢失为由,要求李签订买受人为王毅(被告之父)的土地转让协议。
法院慧眼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都应该从促进子女离婚后的成长和教育的角度来抚养子女。由于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前一次性支付已婚王后甲的抚养费,原告作为王甲的直接监护人,现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00元,被告从促进子女成长和教育的角度同意按原告的要求支付,故法院应予以允许。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协议第2条规定,“在乙的房子被出售后,钱将在男女之间平均分配”,因为没有关于由谁处置、如何处置、何时处置等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