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虽然这是五年前的债务,但法院仍然支持原告并要求被告偿还!这有什么法律依据?五年后,当我得知我的儿媳妇离婚时,我的岳母发现他们之间不可能和解,并想起了五年前他们向自己借的2万元。那就把前儿媳妇带上法庭吧!法院支持她婆婆的主张,而被告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是无效的!
法庭上: 对簿公堂 各置一词
在法庭上,肖芳说,2004年4月,她和小董确实向李女士借了2万元钱做生意。然而,当他们和小董离婚时,他们同意在2004年底偿还债务,并在2004年底还清了债务。当三个人都在场时,小方把钱给了小董,小董把钱交给了李女士。
不过,李女士说,她借钱时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萧方与小董的离婚判决,债务由萧方承担,因此李女士不同意将小董作为被告,要求萧方单独承担债务。
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2009年8月19日,经审理,本院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小方一次性支付李女士人民币2万元。如小方未能按判决规定的期限付款,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小方承担。
律师点评:
1.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由于小芳与李女士的婆媳关系独特,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在过去的几年里,李女士没有要求小方还款,因为她一直信任儿子和小方住在一起。直到2009年5月,小芳与小董的纠纷到了派出所,李女士才得知他们已于2004年6月离婚,债务由小芳承担。在此期间,由于家庭对儿子、儿媳的信任,李女士没有主张向小方还款,小方也没有明确拒绝还款。李女士得知真相后,向晓芳声称还款被拒。李女士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李女士的诉讼时效自2009年5月起计算。
二、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虽然小董和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