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离婚公司如何分割

二、被告某明在苏州市凌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14.15%股份,由原告某虹与被告某明各自持有7.075%股份,原、被告双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相互协助对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1、一方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该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分割股权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3、离婚股权分割时要考虑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如果双方对股权的分割无法达成共识,且公司其他股东未发表意见的情况下,非股东配偶一般不宜直接成为股东。

4、双方无法确认股权价值时,应在尊重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指定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评估机构对于股权进行评估后判决分割。

5、若各方难以配合法院进行公平合理的有效评估,在不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前提下,法院可判决按比例分割股权,非股东配偶取得相应公司股权。

四、婚后成立的公司,离婚股权分割的问题

(一)观点展示

夫妻股权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出资、买卖、继承、受赠等原因依法获得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组成部分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夫妻股权的较于其他类型的股权的特殊性导致夫妻股权的分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一个难题,而对于离婚能否分割夫妻股权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否定说

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股权分割会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造成损害,非股东的一方没有进入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基础。不论是心中怀有怨恨的非股东配偶还是通过拍卖方式强制转让股东配偶的股权使第三人成为公司股东,都有可能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从而会影响公司发展,形成公司僵局,甚至可能导致公司解散。因而,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判决将全部股权由持有股份的一方继续持有,非股东配偶获得夫妻股权中的财产价值。

2、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的认为,夫妻财产关系不同于普通财产关系,而夫妻股权的取得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未出资一方虽然没有被股东名册所登记,但是其实际上也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隐名股东。且在《公司法》中也存在突破人合性的例外规定,比如在股权继承中,继承人可通过继承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因而在分割股权时应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将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看作是股东的之间的股权转让,在分割时无需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半数股东同意,只需自行协商一致即可,如果协商不一致,法院也可直接对相关股份以均分原则进行判决。

3、折中说

折中说以将夫妻财产代理权为基础,认为非股东配偶是将股权交由另一方进行管理。而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由持股一方代替其非股东配偶行使,而一旦婚姻关系解除,代理权将会随之消失,非股东配偶在此时可将原本交由另一方管理的股权收回,这种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二)离婚后股权分割方法

基于上述学说,以及法院判决离婚后股权分割时应遵守的意思自治、对无过错方的补偿以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等原则。对实务中婚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离婚股权分割划分为以下几类:

1、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

(1)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夫妻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2)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如果夫妻双方仅对持股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和补偿弱势一方或者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分配二人的持股比例;若夫妻一方不愿意继续持股的,可先按比例分配股权,再由不想持股的一方转让给另一方或公司其他股东;若夫妻双方均不想继续持股,可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各自按比例取得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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