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
(1)《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于夫妻协商一致情况下划分股权的规定
夫妻双方离婚对一方股权进行分割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将一部分股权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其没有股权的一方。但基于公司的人合性,转让必须经由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若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夫妻双方可以分割相应的股权转让款。若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受让一方可获得股权。
(2)双方在分割股权上达成一致,但无法对分割比例或股权具体价值协商一致
如果无法对分割比例达成一致,法院可在尊重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直接按一定的分割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无法对分割价值达成一致,法院可指定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评估机构对于股权进行评估后判决分割;若出现无法评估或是评估困难的情况,由法院对于股权先行按比例进行分割,后由当事人根据公司法在公司内部确定股权价值进行分割。
(3)一方要求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价款
由要求分割股权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股权分割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再有法院判决分割股权确定持股比例;若无法证明,则只能对未持股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五、律师建议
1、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可以通过签署婚姻协议来确定公司股权的归属以及股权比例,尽量避免出现离婚时股权分割争议。
2、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关约定,比如非股东配偶是否可以因离婚而成为股东等禁止或限制条件。
3、发生婚变时,持股一方尽量以股权折价的方式给予非持股一方以合适的补偿,避免由于股权变动而导致管理层变动,甚至引发的公司僵局。
4、签署股东特别协议、修订章程以规避离婚诉讼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在股权转让方面有所规定,但是《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特别协议或章程等方式对于股权转让方面进行约定,通过此种方法可以减少因夫妻离婚诉讼对公司产生的风险。
5、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的混同。
6、注重婚姻家庭律师在公司中的作用。一旦公司中的大股东、实控人发生婚变,将可能对企业产生各种负面影响。而公司股东婚变可能会涉及包括婚姻法、公司法、证券法、继承法在内的各类法律,需要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参与其中,提供法律服务,将损失降到最低。
六、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原《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