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举证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标准保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阐释

正如上述文章的作者所说,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双方的政治、经济、文化、习惯和健康状况的影响和限制”。这是导致离婚的原因,但这些都是各种现象,不是事物的本质。从离婚现象来看,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深入探究其本质却是常见的,那就是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如果夫妻关系没有破裂,尽管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他们也不会去法院打离婚官司。

作者还将离婚原因分为两类,“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情感崩溃只反映离婚的主观原因,而不是离婚的客观原因”。将情感崩溃的本质与各种原因的现象进行比较是不科学的,不利于理解离婚案件的基本事实。情绪崩溃是一个客观事实。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找出双方离婚的主客观原因,还要正确把握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客观事实,从而做出是否依法准予离婚的判决。

第三,给司法机关带来困难的问题。

法院在处理任何复杂的案件时都会遇到困难。问题是如何克服这些困难。

包括一些法官在内的许多人指出,“情感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和个人内心感受,它是抽象的、主观的、可变的,其可视性和掌握性极其差,这使得法官很难识别和认识”。有些人甚至认为很难理解这个问题,“也就是说,要组织心理学家分析夫妻双方的心理,不可能得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准确结论,因为心理原因太复杂,而且受客观条件影响的心理因素太多”。

诚然,正确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这并不一定是一个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年来,各级法院(主要是各地的基层法院)发现了多少“冤、假、错案”?发生了多少起上诉和投诉?这些都是有数据可查的历史事实,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为什么要贬低自己?

我似乎没有听说过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向心理学家寻求司法鉴定。

他们是否能得出一个准确的结论,即他们的感情在评估中确实已经崩溃,这是他们的事(如果有必要问他们的话);然而,作为法官,我们应该有能力和责任对情绪崩溃与否做出准确的结论。因为这是由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法官认真执法的神圣使命决定的。

法官不应因案件涉及“抽象性、主观性和可变性”而气馁,这应该是一个如何理解具体事实规律性的问题;对人民满意的法官不会只靠“可见性和确定性”来办案,也就是说,如何提高自身素质,从现象中寻找本质。

克服困难总是有办法的。世界上任何复杂的事情都是可以知道的。然而,要知道这样的事情,我们需要一个艰难的搜索过程。我们应该有信心,努力分析具体问题。作为一名法官,这既罕见又容易。

第二,现行离婚标准体现了中国特色

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然保留了法定的情感破裂离婚标准,主要是因为这一标准真实地反映了婚姻的本质。

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云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年会暨江西省吉安市婚姻法修改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修改后的婚姻法应“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新法律”。在肯定现行婚姻法在历史上的重要作用后,她特别指出,“基于爱情和家庭的男女平等、文明和谐的自主婚姻已成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的主流”。

一般来说,在我国,婚姻的建立源于感情;夫妻离婚是感情使然。情感是婚姻不可动摇的基础。即使那些不同意这一法律标准的人也不反对,但明确承认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这里提到的基础正是婚姻的本质。

当然,婚姻关系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形态的演变而发展变化。感情婚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产物,它的优越性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显现出来。包括《婚姻法》总则中规定的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应当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指导方向,并逐渐成为普遍的现实。诚然,今天和今后一段时间,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肯定的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是社会主义,具有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我们应该认清这一社会现实,满怀信心地面对这一现实,将婚姻法中的这些社会主义原则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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