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离婚后一方无处居住,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并可在住房居住权或个人财产所有权方面给予帮助。三水的钱先生和他的前妻冯女士已经离婚,但冯女士和她的女儿一直住在钱先生的房子里,但他们拒绝搬走。钱先生别无选择,只能将前妻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搬走。他不想让法官告诉他,钱先生有义务在住房方面给予前妻适当的帮助。钱先生不明白。他们都离婚了。
事情应该从2003年开始,当时只有一个儿子的钱先生遇到并爱上了离婚后只有一个女儿的冯女士。很快,冯女士和来自国外的女儿嫁给了钱先生的家人,但这并没有持续多久。
离婚后,冯女士和女儿仍住在钱先生的房子里。钱先生多次要求冯搬走,理由是双方都已离婚。但冯也有自己的苦衷。她是外国人,没有住房。她怎么能活着?因此,冯女士提议让他们母女在钱先生的房子里住三至五年,但钱先生对此提议并不满意。看到与前妻的谈判失败,冯女士拒绝搬走,钱先生将前妻和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搬走。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冯是与钱的外国家人结婚的,离婚时,双方未能就冯的住房生活进行协商。冯离婚后,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无法解决母女的住房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无处居住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给予帮助,以获得居住权或拥有房屋的个人财产。因此,冯提出要在钱目前的住房上住一段时间,以缓解住房困难。钱不想离婚后住在同一屋檐下,所以他提出支付冯的房租。经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钱给冯25000元经济援助,冯搬出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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