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境外合法居住6个月以上且未定居(包括探亲、留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可根据1997年民政部、外交部颁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出国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夫妻双方都是侨居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他们居住地的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如原在国内办理,但因某种原因,居住地有关机关不予受理,双方可回国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律师代理办理,并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由其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也可由我驻外使馆直接公证。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如双方无争议,可在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如有争议,应向出国前最后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已移居他国,仍应按上述规定办理,但相关法律文件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已回国定居的,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如果他们在国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或举行婚礼,他们的离婚案件在国内不会被受理。已回国定居要求离婚的,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阅读更多